金年会

 
金年会幹部人事檔案管理辦法
發布時間: 2020-11-20 浏覽次數: 17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學校幹部人事檔案工作,提高科學管理水平,有效地保護和利用檔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幹部檔案工作條例》(組通字〔199113号)《幹部檔案整理工作細則》(組通字〔199111号)《幹部人事檔案材料收集歸檔規定》(中組發〔200912号),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幹部人事檔案,是指在組織和人事管理等工作中形成的記載和反映教職工個人經曆、政治思想、品德作風、業務能力、工作業績、工作表現以及工作變動等内容的文件材料,是學校檔案的重要組成部分。

第三條 幹部人事檔案工作必須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有關檔案、保密的法規和制度,嚴格管理,确保幹部人事檔案齊全、完整、準确與安全。

第四條 幹部人事檔案工作由組織部負責,并集中統一管理。

第二章幹部人事檔案的歸檔

第五條 幹部人事檔案材料的歸檔範圍,主要有以下十類:

第一類履曆材料;

第二類自傳材料;

第三類鑒定、考核、考察材料;

第四類學曆和評聘專業技術職務材料(包括學曆、學位、學績、培訓結業成績表和評聘專業技術職務、考績、審批材料);

第五類政治曆史情況的審查材料(包括甄别、複查材料和依據材料,黨籍、參加工作時間等問題的審查材料);

第六類參加中國共産黨、共青團及民主黨派的材料;

第七類獎勵材料(包括科學技術和業務獎勵、英雄模範先進事迹);

第八類處分材料(包括甄别、複查材料,免于處分的處理意見);

第九類錄用、任免、聘用、轉業、工資、待遇、出國、退(離)休、退職材料及各種代表會代表登記表等材料;

第十類其他可供組織上參考的材料。

第六條 不屬于歸檔範圍的材料不得擅自歸檔,經過鑒别,可分别情況予以處理。凡銷毀檔案,必須詳細登記,并報請主管校領導審查批準。

第七條 歸檔材料必須是辦理完畢的文件材料,應真實、完整齊全,文字清楚、對象明确,手續完備,有承辦單位簽章或個人署名。歸檔材料須是原件,特殊情況使用複印件的應在複印件上注明原件保管單位、複印時間并加蓋公章。

第八條 檔案材料必須統一使用A4規格的辦公用紙,文字須是打印或用藍黑墨水、黑色墨水或油墨書寫,不得使用圓珠筆、鉛筆、紅色及純藍墨水和複寫紙等書寫。

第九條 各單位新形成的幹部人事檔案材料,由材料形成單位交至組織部審核,組織部按照幹部檔案材料的歸檔範圍和要求,收集、整理、審核歸檔材料,填寫打印《幹部人事檔案材料移交清單》(見附件1),并及時将歸檔材料歸檔。

第十條 人事處負責新入職教職工檔案的收集和核查,對于檔案材料完整的及時移交組織部複查和存檔。

第十一條 組織部對接收的幹部人事檔案及檔案材料,按照中組部《幹部檔案整理工作細則》進行整理、組卷。

第三章幹部人事檔案的保管與保護

第十二條 根據安全保密、便于查找的原則要求,對幹部人事檔案應嚴密、科學地保管。加強防火、防盜、防潮、防蛀等工作,保持檔案庫房的清潔和适宜的溫濕度。

第十三條 建立幹部人事檔案登記和統計制度,每年年末全面核查一次檔案,發現問題及時解決。

第十四條 幹部人事檔案管理人員及其在學校工作的直系親屬的人事檔案由專人負責保管。

第十五條 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私自保存幹部人事檔案。

第四章幹部人事檔案的查借閱

第十六條 幹部人事檔案查借閱範圍

(一)幹部考察、任免、調配、政審、組織處理、出國(境)審查、确定出生、參加工作和入黨時間,辦理離退休、調資、獎懲、待遇、治喪等事宜可查閱幹部人事檔案;

(二)編寫黨史、革命鬥争史、地方志和撰寫人物傳記等,一般不得查閱幹部人事檔案,确因工作需要,經批準後,隻能查閱幹部履曆、自傳等有關材料;

(三)幹部親屬入黨、入團、升學、參軍、參加工作等進行政審,不得查閱幹部人事檔案,可由幹部所在單位黨組織根據規定,提供有關情況;

(四)任何個人不得查閱本人及其直系親屬的檔案。

第十七條 幹部人事檔案查借閱流程

(一)校内單位查閱檔案,須填寫《幹部人事檔案查借閱審批表》(見附件2),按照要求辦理審批手續。查閱幹部檔案,須由組織部部長審批。查閱組織部部長等檔案,須由分管領導審批。

(二)校外單位來校查閱檔案,應持所在單位組織、人事部門介紹信,經學校組織部部長審批後,方可查閱檔案。介紹信需注明查檔人姓名、職務、政治面貌、查檔理由等。

第十八條 幹部人事檔案庫房系學校機要重地,除工作人員外,未經允許,其他任何人不得擅自進入人事檔案庫房。查閱檔案要在指定地點進行,查檔人員須是中共正式黨員。

第十九條 摘抄檔案材料,須在《幹部人事檔案查借閱審批表》中說明,未經允許,不得摘抄;摘抄材料不得傳閱、複制。不得查閱與查檔事由無關的内容,不得洩露或擅自對外公布所查檔案内容。查閱檔案時,嚴禁塗改、圈劃、抽取、撤換檔案材料。

第二十條 幹部人事檔案原則上不外借,确因工作需要,須在《幹部人事檔案查借閱審批表》中說明,并經組織部部長審批;所借檔案須在5個工作日内歸還。借檔單位要認真保管,不得轉借或給無關人員翻閱。

第五章幹部人事檔案的轉遞

第二十一條 教職工辭職辭退、取消錄(聘)用或被開除的,須同時将幹部人事檔案轉出學校,組織部在接人事處有關調動通知後,開具《幹部檔案轉遞通知單》,10個工作日内将檔案轉至新的主管單位或戶籍所在地、工作單位所在地的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機構管理。轉出的檔案必須齊全、完整。

第二十二條 轉遞幹部人事檔案應通過機要交通或派專人送取,不準郵寄或交本人自帶。轉出的檔案,一個月内未收到回執,組織部應及時追問。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學校組織部負責修訂和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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