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年会

 
關于印發《金年会二級院(系)黨政聯席會議議事規則(修訂)》的通知
發布時間: 2018-09-28 浏覽次數: 466

各院(系):

《金年会二級院(系)黨政聯席會議議事規則(修訂)》已經校黨委會議研究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學習,并嚴格遵照執行。

  

  

  

                                         中共金年会委員會

                                          2018928

  

金年会二級院(系)黨政聯席會議議事規則

(修訂)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和完善二級院(系)重要問題議事規則和決策程序,促進議事決策科學化、民主化、制度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國共産黨普通高等學校基層組織工作條例》等法規制度,及《關于加強和改進新形勢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見》精神,結合學校實際,修訂本規則。

第二條黨政聯席會議是二級院(系)讨論和決定本單位重要事項的會議,是二級院(系)的基本決策機制和工作方式。

  

第二章會議原則

第三條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凡主要工作和重要事項,必須認真貫徹民主集中制的原則,任何個人或少數人無權決定重要問題。

第四條 個别醞釀,會議決定。二級院(系)黨政主要負責人會前要充分溝通醞釀,交換意見,增進理解,互相支持,凡議事範圍内的事項必須通過會議形式,按照會議程序要求作出決定。

第五條 分工負責,集體決策。二級院(系)主要工作和重要事項實行集體研究決策,并根據議題内容和職責分工由黨政主要負責人分别主持會議,主持人為該項工作或事項的第一責任人。

  

第三章參會人員範圍

第六條參加二級院(系)黨政聯席會議的人員為黨總支書記、副書記、院長(系主任)、副院長(系副主任)、工會分會主席、黨總支秘書、行政秘書、教務秘書、團總支書記、教師黨支部書記。根據工作需要和會議内容,會議主持人還可邀請黨總支委員、教研室主任、實驗室主任、學術(學科)帶頭人、專業負責人、教授、學生黨支部書記、校黨代會代表、校教代會代表、校工代會代表等有關人員列席會議。

  

第四章議事範圍

第七條二級院(系)重點工作、重要問題和重要決策,必須由黨政聯席會議研究決定。具體議事範圍為:

(一)學習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按照學校黨委、行政的工作部署和工作要求,研究制定工作措施,解決在貫徹執行中遇到的問題。

(二)研究制定本院(系)發展規劃、年度工作計劃、工作總結和制定、修訂、廢止内部管理制度等。

(三)研究确定專業建設、學科建設、實驗室建設、師資隊伍建設、教學改革、教研科研、人才引進、人才培養、評優推先等工作中的重要問題。

(四)研究學生培養計劃的制(修)訂、學期教學任務安排原則、教學質量的監控等教學運行、管理過程中的重要事項。

(五)研究招生、實習、就業、畢業、學生獎懲、學生資助等學生管理中的重大事項。

(六)研究提出本院(系)内設組織機構設置調整意見。

(七)本院(系)年度經費預算、決算情況和預算執行情況,重要國有資産管理、重要辦學資源配置等。

(八)研究5000元以上的業務經費使用、設備購置等問題,通報相關收支情況。

(九)對外交流合作和開展社會服務中的重要事項。

(十)其他應由黨政聯席會議讨論決定的重要事項和問題。

  

第五章議事規則

第八條黨政聯席會議議題由黨總支主要負責人或行政主要負責人提出,并由黨政主要負責人協商取得基本一緻意見後提交黨政聯席會議讨論。根據會議的中心議題确定會議主持人,以黨務工作為主的會議由黨總支主要負責人主持,以行政工作為主的會議由行政主要負責人主持。

第九條重要事項或重要問題提交黨政聯席會議讨論之前,要充分聽取各方面意見,認真做好調查研究和各項準備工作。需經過總支部委員會、院長(系主任)辦公會研究後再提交黨政聯席會議讨論的應按規定程序執行。凡未經會前商定的或準備不充分的議題,原則上不列入會議議題。

第十條黨政聯席會議一般兩周召開一次,根據工作需要也可随時召開。議題确定後,應由專人提前通知與會人員,有關人員應做好充分準備。

第十一條黨政聯席會議一般應在黨政主要負責人同時到會且參加會議人數超過應到會人數的三分之二以上時方可召開。因故不能出席會議的人員,需向主持人請假。對因故未能出席會議的成員,由會議主持人在會後向其通報有關情況和決定。

第十二條黨政聯席會議議事應一事一議,由提出議題的人員作簡要說明,出席會議的其他人員充分發表意見。在充分讨論的基礎上,對重決定可以采用口頭、舉手、無記名投票等方式進行表決。

第十三條 與會者對某個議題意見分歧較大時,會議應暫緩作出決定,待會後繼續調查研究,進行充分論證,經醞釀或交換意見後,重新提交黨政聯席會議讨論決定。對黨政聯席會議的議題不能達成共識而形成決定且工作急需解決的事項,必須以書面報告形式請示上級領導。

第十四條黨政聯席會議形成的決議,必須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以應到會成員超過半數同意形成決定。列席人員無表決權。

第十五條實行回避制度。黨政聯席會議議事事項涉及與會成員本人及其親屬的,在讨論時,本人必須回避。

第十六條 參加會議的人員應嚴格遵守有關會議紀律,不私自洩露議事内容和讨論情況。

第十七條本辦法未涉及的有關政策規定應遵照執行,無政策規定的請示上級組織。

  

第六章決議落實

第十八條 黨政聯席會議須有專人負責記錄,會議結論和決定的事項必須記錄清楚,做到有案可查。

第十九條凡經黨政聯席會議集體作出的決定,必須堅決貫徹執行,有關人員應按各自分工,切實負責,主動配合,保證落實。黨政聯席會議研究決定的事項,個别有不同意見者,可以保留或向上一級反映自己的意見,但必須執行會議決定。

第二十條黨政聯席會議讨論決定的事項,黨政主要負責人應做好督促檢查工作。對重要事項的落實情況,二級院(系)主要負責人應向黨政聯席會議及時報告,在此基礎上,以一定的方式向教職員工進行通報。

第二十一條學校不定期對二級院(系)貫徹落實黨政聯席會議制度情況進行監督與檢查,并将檢查情況予以通報,檢查結果作為班子建設和幹部考核的重要參考。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二條本實施辦法由校黨委組織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本實施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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